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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身份证号码:×××1825。被告:赵××,男,汉族,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74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收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其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思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