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身份证号码:×××1825。被告:赵××,男,汉族,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74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收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其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思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