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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29-2号

马吉敏与杜明秀、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吉敏,杜明秀,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29-2号申请执行人马吉敏。被执行人杜明秀。被执行人李刚。本院执行马吉敏与杜明秀、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明秀、李刚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吉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杜明秀、李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吉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