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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616号

侯广伟与巩成仓、王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广伟,巩成仓,王玉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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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侯广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巩成仓,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玉苹,女,汉族。侯广伟与巩成仓、王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成仓、王玉苹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