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初字第800号

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4号街坊1栋2门203室。法定代表人林亮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现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崔保钦,偃师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蔡中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高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9元,由原告洛阳环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