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周雪莲、黄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周雪莲,黄日民,周伟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30号邮政局生产楼。负责人赵红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秋燕,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莲,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民北路**号。被告黄日民,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桐棉镇新兴街***号。被告周伟欢,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桐棉镇新兴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周雪莲、黄日民、周伟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以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居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