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小字第110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51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甲,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
被告:程某丙,男,汉族,1934年5月21日生。
被告:程某丁,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
被告:程某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李莎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金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