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小字第110号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小字第110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51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甲,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

被告:程某丙,男,汉族,1934年5月21日生。

被告:程某丁,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

被告:程某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李莎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金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