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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1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王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王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0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黎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瑛,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被告王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