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0976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平。
被执行人:邓立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610元(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2610元。因被执行人邓立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平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邓立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立兵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平可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翟华菁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