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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瀚文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方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