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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义军与袁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义军,袁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林义军,男,193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永清,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军诉被告袁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义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义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义军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