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义军与袁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义军,袁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林义军,男,193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永清,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军诉被告袁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义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义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义军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