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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46号

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与韩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韩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丛知国,系该村副书记。被执行人韩淑琴,女,72岁,汉族,农民,系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四屯。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与韩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韩淑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申请执行人东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人民币533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2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