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6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虎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小港联合区。
法定代表人:董琴,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美琴,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虎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虎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支付执行款10695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504.31元。2015年7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695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504.3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