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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786号

崔朝民申请执行崔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朝民,崔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崔朝民,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崔玉民,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崔朝民申请执行崔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