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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鲍显文与鲍福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显文,鲍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鲍显文,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鲍福波,地址榆树市环城乡肖乡村*组。鲍显文申请执行鲍福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显文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3榆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