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5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志玮,该行个贷中心员工。被告邓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邓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庆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先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