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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84号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84号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波,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鸿飞,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地区解州铝厂),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地区解州新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彬,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悟宏、李功,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00元,减半收取11350元,由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