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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808号

邢荣珍与邢荣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荣珍,邢荣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邢荣珍。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李建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荣珍诉被告邢荣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荣珍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荣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7元,由原告邢荣珍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