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邢荣珍。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李建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荣珍诉被告邢荣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荣珍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荣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7元,由原告邢荣珍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