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112号
原告: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单位职工,36242719900418561X。
被告:孙兆亮。
被告:谢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兆亮、谢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 维 丽
审判员 张 克 峰
审判员 于 东 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红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