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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112号

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兆亮、谢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孙兆亮,谢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112号

原告: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单位职工,36242719900418561X。

被告:孙兆亮。

被告:谢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兆亮、谢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 维 丽

审判员 张 克 峰

审判员 于 东 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红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