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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27号

谢丽萍与李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丽萍,李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27号

原告:谢丽萍,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宗攸,广东维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奇,广东维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建成,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萍与被告李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萍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60元,由原告谢丽萍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萍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