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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00号

黄进智、余国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黄进智,余国祥,江门市豪迪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进智,男,汉族,1975年4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祥,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叶兴,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庭,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江门市豪迪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北苑路10号2幢(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智。

上诉人黄进智因与被上诉人余国祥、原审被告江门市豪迪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黄进智的住所地书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黄进智于2015年12月12日签收。但是,上诉人黄进智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12月23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进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进智负担。黄进智向本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海棠

代理

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

审判员  肖少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绪春

书 记 员  谢宜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