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玉与被执行人杨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玉,杨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玉,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杨占林,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金玉与被执行人杨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即4432.38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等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915号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