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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261号

任文涛申请执行樊黎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文涛,樊黎明,董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61号申请人任文涛,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樊黎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董超,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文涛申请执行樊黎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董超的豫MS55**号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但未找到该车,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