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谢某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底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住所内接受他人投注私彩和六合彩,然后使用传真机将赌客投注的私彩号码发送给赌博庄家,将赌客投注的六合彩号码上传到赌博网站(网站:http://cmv12bet.net,账号:YC1488,密码:ASD1234),赌博庄家按照投注赌资总额的8%、10%给予谢某某回扣。2015年6月17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128号帝景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查获200元人民币、两台传真机、三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62223500104xxxx;工商银行卡:622208201500104xxxx;广发银行卡:622557109010xxxx);查获41张投注赌博私彩的传真单,投注赌资共55488元;2张投注赌博六合彩的传真单,投注赌资共124元;查获其代理网络赌博使用的一台电脑,该电脑上的赌博(网站:http://cmv12bet.net,账号:YC1488,密码:ASD1234)于2015年6月11日投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为11812元、2015年6月13日投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为19375元、2015年6月16日投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为4820元,上述投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共36007元。2、2015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内接受他人投注私彩,然后使用传真机将赌客投注的私彩号码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按照投注赌资总额的7%给予王某某回扣。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王某某结算赌资和回扣款。其中,谢某某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8201500104xxxx与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5023501020xxxxx转账6笔赌资,共39000元;谢某某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8201500104xxxx与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01500663xxxx转账38笔赌资,共281600元。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赌客黄某甲投注赌博的赌资共5234元,接受赌客徐志民投注赌博的赌资共250元。2015年6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宁路33号某某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查获一台传真机、一台计算器、一台酷派手机(手机号码:1372907****)、7张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本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账号201502350102036xxxx);查获25张投注赌博私彩的票据,投注赌资共17450元。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搜查证、扣押清单、私彩票据、赌博网站、银行流水账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赌博,赚取赌资回扣,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底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住所内接受他人投注私彩和六合彩,然后使用传真机将赌客投注的私彩号码发送给赌博庄家,将赌客投注的六合彩号码上传到赌博网站,庄家按照投注赌资总额的8%、10%回扣给谢某某。2015年6月17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1903房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查获200元人民币、两台传真机、三张银行卡(工行卡:…047845;工行卡:…043994;广发行卡:…100336);查获41张投注赌博私彩的传真单,投注赌资共55488元;2张投注赌博六合彩的传真单,投注赌资共1240元;查获一台电脑,该电脑设有赌博网站(网址:http://cmv12bet.net,账号:YC1488,密码:ASD1234)。网页记载三次六合彩投注金额,其中:2015年6月11日11812元、同月13日19375元、同月16日4820元,三次合计投注金额共36007元。2、2015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内接受他人投注私彩,然后使用传真机将赌客投注的私彩号码发送给谢某某,谢某某按照投注赌资总额的7%回扣给王某某。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王某某结算赌资和回扣款。其中,王某某的工行账户…630625与谢某某使用工行卡…043994转账6笔赌资,共39000元;王某某的工行卡…630541与谢某某使用工行卡…043994转账38笔赌资,共281600元。此外,王某某还在2015年6月接受赌客黄某甲投注赌资5234元,接受赌客徐志民投注赌资共250元。2015年6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宁路33号某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查获一台传真机、一台计算器、一台酷派手机(号码1372907****)、7张中国工行汇款凭证、一本工行存折(账号…360325);查获25张投注私彩票据,投注赌资共17450元。综上,谢某某涉案赌资金额413535元,王某某涉案赌资金额343534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6月17日1时许,北桥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某房内查获涉赌人员谢某某等人,经查,谢某某的电脑和私彩底单显示其收受他人投注私彩和六合彩,金额达8万多元。同日,公安机关对谢某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同日凌晨,民警根据线索在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宁路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王某某。2、户籍资料、证明。证明:谢某某1970年8月19日出生,在辖区内无犯罪前科记录。王某某1970年9月6日出生,于2012年3月8日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3、扣押物品及清单。证明:2015年6月17日,民警在赤坎区海田路128号帝景扣押到传真票底43张(经核算,41张是私彩投注记录共55488元,2张是六合彩投注记录共1240元)、账本6张(赌客输赢情况汇总表)、传真机2台、手机2台、台式电脑1台(经勘查,电脑上有赌博网站,网址http://cmv12bet.net,账号:YC1488,密码:ASD1234,其中网页记载2015年6月11日投注11812元、同月13日投注19375元、同月16日投注4820元,三次合计36007元)、银行卡三张(工行…478459和…043994、广发行卡…100336)、人民币200元。同日,民警在霞山区海宁路扣押松下牌传真机一台、计算器一台、酷派手机一台、工行汇款单据7张、私彩票据26张、工行存折(账号...630625)一本。4、交易明细账。证明:2015年1月16日起至4月9日止,王某某使用账号为…630625账户与谢某某使用的…043994账户转账6笔金额共39000元;2015年1月6日起至6月16日止,王某某使用卡号为…630541(账号为…983831)账户与谢某某使用的…043994账户转账38笔金额共281600元。查获王某某的私彩记录票据25张。证明:王某某与谢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14日、16日传真发送私彩投注号码情况。手机短信截图11份和88份。证明:赌客通过手机向五华红投注情况以及王某某通过手机接受赌客私彩投注情况。通话清单。证明:谢某某使用的手机1893382****与赌客的通话、通信情况;王某某使用的1372907****手机、2111392与赌客的通话、通信情况案情说明。证明:谢某某供认的涉赌人员“栋朋友”、“秀姨”、“王略”、“吴珍”等十多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黄某甲向王某某投注私彩赌博,被罚款五佰元,收缴赌资人民币5243元。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认笔录。1、谢某某:去年年底,朋友“栋”介绍我接受他人投注私彩,提取佣金,介绍我认识上家,要了我的手机1893382****,过几天,一个自称是“栋”的朋友给我一个手机号码153826x****,接受我为他的下家,给我投注额的8%作为回佣(简称8水),然后我发展赌客和下线,我通常给赌客和下线回佣是7.5%或7.8%,我挣0.5%或0.2%。我接受别人赌博私彩后,有客人问我有没有六合彩赌博,我找朋友问,后来认识一个朋友“李德进”(1894800****),他就发了六合彩网站、账号、密码发给我(网址v12bet.net,账号YC1488,密码ASD1234),称我将金额输入六合彩赌博号码处,到当期开完奖,网站就会自动结算。我是通过手机1893382****和134148x****接受下注,有时用传真机传给我,我将他们的投注都输入网站。民警检查我电脑有六合彩的投注情况,其中:2015年6月11日下注133注,金额11812元;6月13日下注265注,金额19375元;6月16日下注37注,金额4820元。三天合计金额36007元。当我进入网页后,网页会自动跳转到“vmv12.net”这个网页上,我也不知道是怎回事,但最终页面还是我的账户页面及投注情况。我最近一次接受投注是6月16日,有私彩和六合彩两种投注,我的下庄王某某、秀姨、王略、吴珍、芳姐(1538264****、1893379xxxx1)、金英、春姐(133607x****)和赌客娣姐(1332651****)、李梅、春英(1893382****)、王珍、司徒巧明(手机1893379xxxx5、交收账户工行…423745)、湛红、杨玲、进、红文、老林、强哥、伟政、德仔等人纷纷用传真方式将他们接受的私彩和六合彩投注传到我传真机(3331xxx9、3331xxx)处,我马上传真给上家“栋朋友”那里(2220xxx、21113xxx)。民警在我处缴获的6张账目表,是我6月4日至14日接受投注的最后结算输赢情况汇总。我的六合彩上家李德进先后发给我3个账号(邮政储蓄…017447和农行…419616,户名均是李德进;工行…122590,户名王金莲),我俩交收赌资情况通过这3个银行卡体现。我的私彩上家“栋朋友”提供给我3个账号(工行…519191、户名张紫妍;邮政…877148和农行…008277、户名均是殷彩珍),我俩的赌资交收情况通过这3个银行卡体现。我使用得最多的是用他们的工行账户和我的工行账户(…043994)进行赌资交收。王某某是我比较大的代理人,她使用的电话有13729****xx、1337670****,她使用银行账户(工行…630541、户名王某某)和我的工行账户(…043994)进行交收赌资。我一共被扣押的私彩底单有43张,合计收受赌资55488元。我收到的六合彩赌资在电脑上已经算出来,光是3期六合彩,我一共收到赌注36007元。谢某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王某某,并对其接受投注的场所、接受投注的传真底单等相关物品进行了辩认。2、王某某:2015年2月份,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叫谢某某,开始接受私彩投注,并上传给谢某某,谢某某按7%返水给我。我将投注的号码写在传真纸上,通过我传真机(21113xxx)传真给谢某某(3331xxx、3331xxx)。我一般都是七、八期后和谢某某结账,每次都是通过我的中国工行卡(账号…630625)转账。每次结账有时三千元,有时七千元,6月16日我传真给谢某某的工行转账是3000元。我被扣押的私彩票据中,6月12日2张总投注额4939元、6月14日3张总投注额6404元、6月16日20张总投注额6107元。我被扣押的手机中有投注短信,其中赌客1382255****于6月16日投注8176元;赌客138282x****于5月26日投注10080元、29日投注7463元、31日投注4880元、6月2日投注6681元、7日投注9558元、9日投注7208元、12日投注7050元、14日投注4064元、16日投注4338元,该名赌客总额61322元。我被扣押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我转账给谢某某赌资的金额。王某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谢某某,并对其接受投注的手机、传真机、转账赌资的存折、账单、银行明细账、私彩传真记录、向其投注的赌博人员进行了辩认。三、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1、梁永成:2015年6月16日18时许,我去我妈妈(谢某某)家里,19时许,我妈走进房间通过传真机和上、下家联系投注私彩和六合彩,我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叫我帮她接下赌客的投注电话,帮她操作。后民警进来将我和我妈两人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梁永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谢某某,并对谢某某接受投注的场所进行了辩认。黄某甲:我是2015年1月开始下注打“私彩”,开始就在王某某那里下注,手机是1860759****,同年6月7日下注180元、9日下注90元、12日下注200元、14日下注170元、16日下注110元,我是直接交付赌资,因我没钱,一直欠庄家王某某的赌资。我共欠王某某赌资5000千多元,我希望退赃,争取宽大处理。黄某甲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王某某、赌博人员徐志民。徐志民:我是2015年5月开始在王某某那里打私彩,我使用1307827****手机发信息给王某某手机1372907****下注,同年6月7日下注50元、9日下注50元、12日下注50元、14日下注50元、16日下注50元。我亏了250元。徐志民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王某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谢某某在赤坎区海田路接受投注现场情况,并对投注使用网站数据进行勘查,提取了相关资料录制成光盘;王某某在霞山区海宁路接受投注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私彩、六合彩赌博网站多次接受他人投注,涉案赌资金额分别超过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三、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电脑、手机、传真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汉审 判 员 王俊恩代理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能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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