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文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人民政府,黄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茴香村。法定代表人卢艺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建勇。委托代理人杨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春艳,局长。出庭负责人李联锋。委托代理人王静。委托代理人廖偶然。被上诉人(原审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湘,市长。委托代理人罗润礼。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文兴,男,195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兵。上诉人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黄文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自贡市红旗泵业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徐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