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沁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吕胜利与张艳玲、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胜利,张艳玲,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沁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吕胜利,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沁阳市,证件号码410882196601095511。被执行人张艳玲,地址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志强,地址沁阳市。吕胜利申请执行张艳玲、郭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年沁民王曲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胜利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手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沁民王曲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