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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677-3号

屈卫国与南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卫国,南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77-3号申请执行人屈卫国,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南娟娟,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屈卫国与被执行人南娟娟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灵执字第677-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南娟娟所有的陕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豫M×××××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娟娟所有的陕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豫M×××××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