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飞
毛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