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90-1号

王保峰诉马卫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峰,马卫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卫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保峰诉马卫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马卫营与李凤霞(李凤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2197902260329)系夫妻关系,在李凤霞名下有其与马卫营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卫营之妻李凤霞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坤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