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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758号

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房胜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房胜国,荣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敬霞,总经理。授权委托人:逯争燃,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房胜国,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荣俊生,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房胜国、荣俊生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系统查询房胜国在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荣俊生在华夏银行茌平支行有工资账户,并依法冻结,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房胜国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XX号保单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现因房胜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需等待冻结荣俊生工资账户到期后,扣划分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刘 峰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