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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凤阁与曹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阁,曹旭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凤阁,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曹旭九,男,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阁诉被告曹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查找不到,事实无法查清,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暂时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凤阁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