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凤阁与曹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阁,曹旭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凤阁,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曹旭九,男,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阁诉被告曹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查找不到,事实无法查清,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暂时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凤阁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