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资产有所得款项,本院对该笔款项申请参与分配。本次参与分配的款项为优先权受偿后的剩余款项。但因本院涉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次所得款项无法全部足额偿付所有欠款。据此经本院合议对该笔款项按照涉案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五予以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2)雁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本金为4502.93元,本次参与分配所得款项为1577元。在受偿上述应得分配款项后,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放弃所有案款,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同意(2012)雁民初字第04328号民事判决书金钱部分全部执行完毕。对于判决书第一项,因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行申请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