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王某某,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白和启,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