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昆朋与单庆、于有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昆朋,单庆,于有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郑昆朋,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家军,系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单庆。被执行人:于有洲。申请执行人郑昆朋与被执行人单庆、于有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