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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377号

王献章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献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377号原告王献章,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代理人赵红波,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章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章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献章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梅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