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杜建。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小权。关于赖祥华与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50930.4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50930.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查封的土地一时难以处理,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共青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共劳社仲案字第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刚
审 判 员 钟 炜
代理
审判员 鹿 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