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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张林、徐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张林,徐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负责人李国兴,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林,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林、徐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林所有的玉米10000斤予以扣押,被执行人徐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恢字第1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