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吕良军,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区。
法定代表人:黎福东。
原审
被告:吕良军,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东宏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良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峰
审判员 许东劲
审判员 陈舒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剑文蔡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