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如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441号原告: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莉,系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如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如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日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