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704号原告陈福生,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杨德录,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福生与被告杨德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原告发生冲突,现原告称被告造成其受伤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福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刁 彤
人民陪审员 任桂珍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