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唐书江,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孙玉梅,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孙家起,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王洪忠,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书江、孙玉梅、孙家起、王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