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44-1号本院2015年11月12日对上诉人高秀群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乐民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5行增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易 平
审 判 员 王亚丽
代理
审判员 荆 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秋芸 来源:百度搜索“”
高秀群与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44-1号本院2015年11月12日对上诉人高秀群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乐民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5行增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易 平
审 判 员 王亚丽
代理
审判员 荆 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秋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