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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冯维敏、喻红、冯维雯、丁麒、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空港铁龙商贸有限公司,冯维敏,喻红,冯维雯,丁麒,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9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空港铁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3号永成精汇B栋1302室。法定代表人谈翼。被执行人冯维敏。被执行人喻红。被执行人冯维雯。被执行人丁麒。被执行人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都市经典4栋202室。法定代表人丁麒,经理。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维敏、喻红、冯维雯、丁麒、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90000元,支付2014年5月20日前的利息、罚息21196.7元及2014年5月20日后的利息、罚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诉讼费用1991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2、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丁麒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8号都市经典D栋2层2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已依法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武汉空港铁龙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空港铁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