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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1689号

聂某甲与聂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6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某乙,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丙,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丁,住安徽省阜阳市。

上诉人聂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 巍

审 判 员  罗 莹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