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6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某乙,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丙,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丁,住安徽省阜阳市。
上诉人聂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 巍
审 判 员 罗 莹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