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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228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楼营、王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楼营,王兰芳,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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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伟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楼营,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兰芳,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法定代表人楼营。

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楼营、王兰芳、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楼营、王兰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2515.52元;2、依法判令被告楼营、王兰芳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人民币35155.77元(暂算至2015年9月11日,此后逾期罚息以652515.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楼营、王兰芳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4、判令被告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在800000元的最高债权额内(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该最高债权���内)对上述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吴斌元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营、王兰芳、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楼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在授信有效期限内,被告楼营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00元,并用于约定的授信种类,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楼营、王兰芳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上浮50%,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21日支付当月利息,借款人如未按期支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上浮50%的计收逾期罚息,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楼营、王兰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000元。2014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楼营发放了800000元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变更为年利率7.8%。2015年2月27日,借款合同到期,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于同日从被告银行账户中自动扣款人民币147484.48元充抵借款本金、970.67元充抵借款利息。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凭证、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个人账户对账单、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合同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楼营、王兰芳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楼营、王兰芳应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依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楼营、王兰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对被告楼营、王兰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楼营、王兰芳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2515.52元,支付逾期罚息人民币35155.77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之后按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2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楼营、王兰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丰晨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楼营、王兰芳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33元,由被告楼营、王兰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斌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童建芬?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