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勇,行长。被执行人任国富。被执行人王年珍。被执行人威海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玉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目前不便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