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662号原告周安保,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九江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县,被告江西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莲北路258号香域半山1号楼。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为民,男,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保诉被告江西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安保负担。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嘉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