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84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段麦边路口首层自编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708642-4。
法定代表人:马楚旭。被执行人胡成辉,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成辉的银行存款、收入25373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永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天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