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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848-2号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胡成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胡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84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段麦边路口首层自编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708642-4。

法定代表人:马楚旭。被执行人胡成辉,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成辉的银行存款、收入25373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永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天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