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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3号

(1)张建会与曹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会,曹金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会。

被执行人:曹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1日10时起至2015年12月12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二次拍卖执行人曹金涛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和园2幢1701室的房地产(含摩托车库及车位)。2015年12月12日买受人赵建峰(公民身份号码:××)以148.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执行人曹金涛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和园2幢1701室的房地产[附D1幢摩托车库2-27一间、D1幢车位199一间、D1幢车位200一间;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5)第053**号]归买受人赵建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建峰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建峰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