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16号
原告:杨春敏,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永生,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敏诉被告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