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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16号

原告杨春敏诉被告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春敏,张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16号

原告:杨春敏,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永生,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敏诉被告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