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沈东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刘巍(一般代理),系该公司晋原信贷部主任。被申请人胥朝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住大邑县。被申请人陈薇伊(曾用名:陈梦瑶),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住大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胥朝挺、陈薇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胥朝挺、陈薇伊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通达东路五段x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以申请人自有的川A×××××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胥朝挺、陈薇伊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通达东路五段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交由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另行设置他项权利。
二、对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富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川A×××××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交由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另行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露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